当公权力沦为私利工具:一起合同纠纷背后的法治困境与警示

商务新闻网时评 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,却在某些权力的不当介入下,演变成了一场令人触目惊心的司法闹剧。河南郑州商人陈嵩的遭遇,撕开了基层执法领域的一道伤疤,暴露出个别执法者肆意践踏法治原则、公权私用的恶劣行径,也让我们不得不对执法权力的规范与监督展开深刻反思。

从事件的脉络来看,最初警方的判断本是清晰且符合事实的。2023年4月,杞县公安局经审查认定陈嵩不涉嫌诈骗罪,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,这一结论建立在对事实的调查基础之上,确认陈嵩采用签订《购销合同》的方式合法占有货物,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况。然而,仅仅数月之后,剧情却急转直下。在时任刑侦大队大队长唐某胜的“操作”下,陈嵩被迫签订1200万元的《调解协议》,之后更是被刑事拘留、逮捕,经历了长达8个月的羁押。这种前后矛盾、违背常理的执法操作,显然不是基于事实与法律,而是权力被异化为满足私利、帮助一方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。

唐某胜的行为严重背离了执法者的职责与使命。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对陈嵩进行“威胁”,甚至直接参与到调解协议的资金转账安排中,这种公权私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陈嵩的合法权益,更破坏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。执法权力本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剑,而不是个别人员谋取私利的筹码。当公权力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,随意干预经济纠纷,将民事案件刑事化处理,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便遭到了无情践踏,民众对法治的信任也会随之崩塌。

此外,案件中还存在着诸多令人费解的程序问题。为何在已经明确不予立案的情况下,再次报案却迅速立案?为何签订调解协议后,警方的态度会发生巨大转变?这些程序上的随意性,暴露出执法过程缺乏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,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。法治社会强调程序正义,任何执法行为都应遵循法定程序,确保公正透明。而此案中执法程序的混乱,无疑加剧了事件的荒诞性。

值得庆幸的是,法律最终还了陈嵩一个公道。杞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,法院一审判决《调解协议》无效,唐某胜也因涉及某案件被开除。这些结果彰显了法治的力量,也让我们看到了纠错机制在发挥作用。但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个案的纠正,更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深刻反思与改革。

一方面,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与监督管理,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,从思想根源上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。另一方面,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,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,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,确保公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。同时,对于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,应明确界定民事与刑事的界限,避免将民事纠纷随意刑事化,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
陈嵩案件是一个警示,它提醒我们法治建设任重道远。只有不断强化法治意识,完善监督机制,才能防止公权力的异化,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感受到公平与正义。(义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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